税务总局:明年起,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实行一次备案制!
发布时间:
2017-12-0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关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以下是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有关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以下是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
纳税人只需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及留存备查所需资料的范围,使纳税人准备材料时更方便。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明确了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的原则。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明确了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受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方便,避免纳税人跑两地、跑两次的情况出现。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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